司法改革形势下法院党员队伍建设问题研究

时间:2020-02-27 10:34

论文提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按照这一要求,抓好司法改革形势下法院党员队伍建设,是法院当前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给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的党员队伍是履行审判执行职能的一支庞大力量,就必须加强法院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党员法官综合能力和素质。本文就如何加强司法改革形势下法院党员队伍建设拟从三方面进行论述。

一、提高对法院党员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法院党员队伍建设是一项根本性、全局性的基础工作,必须纳入全院工作的宏观思路,作为首要任务来抓。法院党组要充分认识党员队伍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保持对党员队伍现状的清醒认识,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党员队伍建设的前提,并以建立一支公正廉洁、高质、高效的法院党员队伍为目标,建立、健全规范、科学、系统、有效的党员队伍建设保障机制,是强化党员队伍建设的基本保障。

(一)法院党员队伍是法院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基础。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仅要靠党的指导思想、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更要靠党组织作用的发挥,还要靠组成党的肌体的每个细胞—党员的健康和活力。法院党员是法院党的基层组织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其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员队伍建设的状况,取决于党员队伍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如何。从一定意义说,法院基层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正是由党员的行动来体现的。在新的历史时期,要使法院党的基层组织真正成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成为人民群众信任和拥护的坚强堡垒,担负起直接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责任,就必须高度重视和不断加强法院党员队伍建设。

(二)党员队伍建设是加强法院干警队伍建设的根本。法院干警绝大多数都是党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决定和制约着法院干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也就不可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院干警队伍。

(三)党员队伍建设是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先进性要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体现。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必须始终抓好保持和发展党员队伍的先进性这个基础工程,必须始终抓住党员队伍这个主体,充分依靠全体党员的共同努力。只有党员队伍整体政策理论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先锋模范作用好,党的先锋队性质才能保持不变。

二、把握当前法院党员队伍建设中面临的几个突出问题

法院党员队伍绝大多数能够牢记司法为民服务宗旨,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理想信念坚定,时时处处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审判执行各项任务,为法院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引起重视的不良现象。主要表现为:

(一)少数党员干警,理念信念退化。受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不良现象影响,少数党员干警重名重利,横攀竖比,对待遇和福利看的高于事业,一旦实现不了预期目的,导致思想消极颓废,不比贡献,而只比待遇,工作标准不高,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个别年轻党员把入党看成是个人成长进步的阶梯和跳板,而不是看成为民服务的起点,入党前工作踏实肯干,入党后发现个人进步空间狭小,工作热情减半,缺乏开拓进取精神,组织观念、纪律意识弱化,执法办案不严格司法程序,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的损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工作中缺乏热情,说话态度生硬,让当事人感到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个别党员大局意识不强,创新工作方式能力不足,存在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现象,不能很好地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导致个别案件因盲目适用法律下判,造成当事人上访或上诉,埋下不安定隐患。有的满足于原有的工作思维模式,停留在凭经验办案或机械按法律规定办案,方式单一,思路不灵活。

(二)司法能力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表现为:知识结构、专业技能老化。司法人才总量严重不足,法院多数党员干警是八十年中期从教师、乡镇考调法院和历年安置的军转干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稳定形势越来越复杂,部分党员干警难以适应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审判专业带头人、办案能手短缺,办案一线岗位人才缺乏。一是法律水平不高,个别案件裁判不公。个别同志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法官的整体业务素质与社会期望存在一定距离。二是案件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裁判时出现个别适用法律错误或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处理结果,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有的党员干警开庭走过场,准备不充分,对案情掌握不透。三是个别党员服务意识差,存在特权思想,工作方法简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说情风抵制不力,影响案件审理的公信力,损害了法院公正的良好形象。

(三)审判作风不能完全让群众满意。一是公仆意识不够牢。少数党员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意识不强,司法为民思想不牢固,联系群众听领导意见多,听群众意见少。作风不深入,坐堂问案多,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少。个别党员仍存“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现象。二是群众工作能力不高。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未能有效调解结案,造成个别案件上诉或信访缠访,司法便民措施落实不到位,便民、利民、亲民的主动性不够。

(四)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力度还不大。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法制的逐步健全,法律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广,法院调处的矛盾越来越多,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出台,对法官的专业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加强对党员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但从目前情况看,法院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还存在一定问题:一是基层法院培训组织不健全,培训形式单调,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二是培训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审判工作技能难以提高,从而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三是培训经费不足,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党员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走出去、请进来”拓展视野的方式渠道狭窄。加之案多人少、审判任务繁重,党员干警参与培训时间难以保证。

(五)党员管理难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一是党员的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与完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不好,党员管理还有漏洞。二是机关纪律作风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党员事业心不强,纪律观念差,对工作消极应付,讲安逸图享受,只愿说好话办好事,不愿碰硬较真。三是内部管理还有薄弱环节,支部之间,部门之间、同事之间相互配合不够默契,工作效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法院党员队伍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因素,也有管理方面的原因,还有党员自身的原因。客观上,多种思想文化、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互相碰撞,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多元化,长期并存,影响人们的价值取向和生活态度同时也影响着法院的党员干警,主观上还是党员自身理想信念缺失,要求不严、标准不高,综合素质与形势的发展存在间距。

三、加强法院党员队伍管理教育的对策

如何在司法改革形势下加强法院党员队伍建设,是法院党建工作面临的紧迫任务,近年来,我们遵循“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工作思路,探索积累了一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做法和经验,概括起来,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加强法院党建工作,促党员队伍建设。加强法院党建工作,首先必须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以政治坚定、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和增强团结为重点,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政治核心作用。其次,必须加强法院机关的基层党组织建设,明确法院党的基层组织在党员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中的三大职能作用。坚持用正确的思想引导人、教育人,引导党员干警强化“五个意识”,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巩固“三严三实”成果,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找准学习教育与改进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使全体党员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明显提高,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有明显转变。坚持和完善“一岗双责”制度,党风廉政常抓不懈,严肃责任追究。并完善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网络体系,在机关党委领导下,形成工、青、妇齐抓共管、纵横交错、点面结合、上下贯通、机制协调的思想政治工作网络体系。

(二)着力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司法为民。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省法院“两个规定”,落实监督责任,确保司法廉洁。建立健全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建立审务督察制度,加强督察督办工作,强化对法官违反司法行为规范的惩戒措施。一要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司法观念,尽可能地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民有所求、必有所为,民有所忧、必有所谋,达到从而司法为民目的。克服衙门作风,禁止冷、硬、横、推和刁难当事人等现象,增强司法的亲和力。要站在审判工作大局的高度,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要求,统筹兼顾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要在审判实践中落实司法为民。实体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案件的处理结果要充分体现法律与案件事实的有机结合和法律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评价。程序上,落实审判公开制度,以公开促进公正。形象上,规范党员干警言行,维护形象公正。在司法活动中要努力做到便民和利民,积极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充分运用远程立案、网上立案、巡回办案等方式方便群众诉讼,通过推行司法救助等方式,解决“告状难”、“执行难”等问题。

(三)加强党员法官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在职培训制度,抓好初任法官培训、专项培训和学历教育。抓好高级法官的晋升培训,抓好各种新颁布法律的培训,提高整体司法水平。继续抓好学历教育,力求达到《法官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尤其要鼓励党员法官攻读硕士学位,培养一批专家型、复合型的司法人才,切实增强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司法能力。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期分批地进行业务教育工作,提高知识储备和专业技术水平。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对中层领导干部考查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切实加强党员队伍的基本业务技能和综合业务水平。

(四)着力深化司法改革,增强党员队伍活力。 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和有效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增强人事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司法改革后,完善法官及其司法辅助人员分类管理相关制度。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实行法官员额制、法官助理制。要积极推行法官遴选,完善法官遴选程序、拓宽法官来源渠道,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包括法官任职条件、遴选任命程序、法官职务晋升等严格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要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制度,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功者奖、过者罚、劣者出”的用人机制,切实创造一种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环境,最大限度地调动党员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法官交流任用机制,搞好纵向交流,上下级法院法官互相挂职锻炼,适当横向交流,让党员法官在全市法院系统内进行交流任职,不仅可以提高法官的素质,增强队伍的活动,而且还有利于落实回避制度,避免“关系案”、“人情案”。同时,对于不符合法官任职条件或不适合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党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着力制度建设,规范党员队伍管理。建立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定期轮岗交流,建立健全院长、庭长的“一岗双责”制度,落实院长、庭长一手抓审判、一手抓党建的双重职责。建立健全以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考核为主要内容的审判质量效率监督控制体系,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行政人员的绩效和分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目标考核管理体系,以综合服务部门保障能力和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政务保障体系,确保司法改革后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建立健全党务和院务工作规程、各个环节的质量评查制度、各种责任制及奖惩办法,进一步规范法院党员言行、礼仪和形象,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使法院的各项工作做到事前有规范、事中有约束、事后有监督,在此基础上,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形成风气。

结束语】法院的发展,队伍建设是关键,队伍的关键在党员。司法改革后要求职业化的法官具备开拓的社会视野、真诚的人文关怀与现代法治精神和法律良知,居中评判社会的纠纷与争议,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就要求法院坚持以基层为重心,落实公正为民,树立清风正气,群众满意的整体形象。要求强化为民措施,以大局为己任实践公正为民,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总之,法院党员队伍建设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从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能力、司法权威的关键环节,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期待改进的司法问题和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为深化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坚持不懈地用科学发展观来衡量、评价各项工作,廉洁自律、司法为民,把党员队伍建设摆到突出位置,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新路子,才有可能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这是实现法院工作“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前提和关键。

参考文献:《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第二部分(1)、第三部分(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作者,梁岱,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驻院纪检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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