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国家保密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答记者问

时间:2018-04-27 08: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后,至今已经实施8周年。南充保密工作在市委保密委的领导下,坚持党管保密依法治密根本原则,积极适应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以打赢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战为主线,以加强全市保密基础建设为重点,以健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为抓手,着力推动全市保密工作转型升级。近日,市国家保密局负责人就保密法相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提问。

1、请问什么是国家秘密?

答: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2、请问哪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答:新的保密法第九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是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是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是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是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是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3、请问保密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答:修订颁布保密法,一是有利于党和国家在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二是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三是有利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能力建设。

新的保密法针对泄密载体渠道扩展、涉密主体多元、定密解密无序、保密管理松弛、监督管理乏力、责任追究困难等新情况新问题,着力科学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妥善处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着力实现对国家秘密的统一严格管理,健全涉密载体、涉密场所、涉密人员、涉密活动等管理制度;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着力强化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

新的保密法系统性、规范性明显增强,对保护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保密工作能力和水平将进一步得到提高,为做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维护好国家安全和利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4、 请问应该如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保密工作创新发展?

答:国家秘密产生并存在于构成国家安全体系的各个领域、各个要素、各个层面,融合在事关国家安全的各项业务之中,是国家安全和利益最重要的信息表现形式,是国家的核心战略资源,只有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因此,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永固的国家秘密安全防护体系,推动保密事业持续创新发展,是构建国家安全体系的应有之义,也是保密工作的庄严使命。

当前,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以及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国家秘密安全环境的复杂性凸显、安全威胁的多样性增大、安全挑战的严峻性加剧,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尖锐。一方面,境外情报机构加紧对我国实施“陆、海、空、天、网”全方位、立体式、多维度信息监控和情报窃取,窃密活动不断加剧,窃密范围不断扩大,窃密手段不断翻新,对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另一方面,在改革开放和和平建设环境中,一些人安而忘危,保密意识缺乏,敌情观念淡化,对新技术的泄密风险不懂不学。更有极少数人,理想信念丧失,卖密资敌。尤其是随着网络化、信息化快速发展,泄密风险隐患不断加大,网络窃密与反窃密的较量日趋激烈。

面对更加复杂严峻的保密工作形势,我们应该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打好新时代保密战,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万无一失。

5、 社会公众对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十分关注,保密法在这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答:保密工作,是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保障和促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手段。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妥善处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修订后的保密法就有明确的体现: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同时,科学地设定国家秘密事项的标准,增加了定密责任人制度,规范了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完善了定密、解密程序等,通过保密制度的科学设定为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提供条件。

6、 请问保密审查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保密审查是确保政府信息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通过保密检查发现,一些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不落实,机制不健全,保密审查不严格、不规范,泄露国家秘密信息,尤其是网上泄密事件时有发生。该公开的不公开,不该公开的公开,都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密审查就是一道安全阀,犹如只有安全阀最好的车才能跑的最快、最稳,只有将秘密信息保住守好,信息公开才能健康平稳推进。只有将不需要保密的信息通过保密审查后及时公开,才能有力推动信息资源的合法合理利用,充分发挥信息公开的重要作用。

7、 关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保密法有哪些规定?

答: 为了适应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保密法》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定密监督。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二是保密检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三是泄密案件调查。 依法组织开展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关于保密法律责任,保密法有怎样的规定?

答:为了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严厉惩处泄密违法行为,保密法在法律责任部分着重增强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同时强化对机关、单位领导人员和保密部门的责任追究。

一是明确了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后果,只要发生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等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二是明确了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法律责任。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三是明确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 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四是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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