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充市机关党的建设 研究会章程》(修改稿)的通知

时间:2014-02-17 03:02

南机党研〔2013〕6号

党建研究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南充市机关党的建设研究会的各项工作,现将经2013年12月4日南充市机关党的建设研究会2013年会全体成员大会通过的《南充市机关党的建设研究会章程》(修改稿)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机关党的建设研究会

                2013年12月5日

 

南充市机关党的建设研究会章程

(修改稿)

2013年12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充市机关党的建设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是从事机关党的建设研究的群众团体,属于市级学会。

第二条 研究会在中共南充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和社团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研究活动,服务机关党的建设,服务基层党务工作者和广大党员。

第三条 研究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确保研究工作的政治方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章,确保研究工作的合法性;必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确保研究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必须坚持科学精神,确保研究成果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必须与时俱进、理论创新,确保研究工作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研究会要从多层面、多角度研究机关党的建设,掌握机关党的建设特点和规律,解决机关党建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

理论研究的内容:面对国际复杂多变的新形势、国内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如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在落实先进性长效机制过程中,如何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在利益多元化格局中,如何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创新思路、探索发展中,如何运用现代科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等。

应用研究的内容:总结机关党的建设的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探索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提高“三会一课”的质量;研究管理流动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机关党组织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加强机关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研究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根据党建研究工作需要,可内设工作机构,负责各项具体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研究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市直各级机关党委和直属党支部推荐代表,经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任务是:修改研究会章程,决定研究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批准吸收团体和个人会员,讨论会员提出的建议,审议研究会的工作报告,指导团体会员开展活动,在理事会闭幕期间决定、处理研究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会员。会员含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全市各级机关党组织、机关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县以下机关党建研究机构等单位,均可申请为研究会的会员单位;全市热心于党的建设研究的党务工作者,理论工作者,承认研究会章程,经单位推荐或本人申请,批准后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与权利。会员的权利:有权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优先获得研究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对研究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会员的义务:遵守研究会章程,执行研究会决议,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学术活动,承担研究会委托的研究任务及有关工作,向研究会提交、推荐理论文章,推广交流、转化应用研究成果。

第四章  活动形式

第十条 每年召开一次机关党的建设研究年会或常务理事、理事会议,报告研究会的工作,总结交流研究成果,评选优秀论文,表彰和奖励优秀论文作者,确定来年研究课题和研究重点。

第十一条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术交流活动,交流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交换研究信息,评选优秀论文,表彰和奖励优秀论文作者。

第十二条 适时举办机关党的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座谈会、研讨会、专家报告会,启发研究思维,拓宽研究视野。

第十三条 加强研究工作纵横联系,积极向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推荐、申报研究成果,参与全国各地及本市内机关党的建设研究活动,相互提供研究资料、研究信息。

第五章  成果认定

第十四条 逐级推荐。会员撰写的论文由县(市)区机关工委、市直机关各系统机关党委或直属党委初审、推荐,每年至少推荐3-5篇。

第十五条 组织评选。聘请政治成熟、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理论功底深厚、写作水平高、理性思维强的人员对推荐作品进行认真、严格的评审,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篇,予以奖励。

第六章  会费来源及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会经费来源: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会费收入,主管部门划拨研究经费收入,友好单位的捐赠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为保证研究会正常运转,研究会将按照财政、物价、社团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各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应自觉缴纳会费。常务理事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县市区工委)每年缴费金额为2000元,会员单位(党总支、支部)每年缴费金额为500元,凡两年以上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支,不得挪用、侵占、私分。

第十九条 会费实行一支笔审批。会计出纳分设,相互监督。帐目必须清楚、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第二十条 研究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每年向理事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会员质询。法定代表人变更、交接时,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查。

第七章  重大事项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修改章程采取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采取等额举手表决的方式产生。

 

中共南充市直机关工委办公室           2013年 12月5日印发

分享到: